商標的用途便是協助企業做宣傳策劃,那假如商標沒有使用就不能體現出商標的價值,這一商標即便注冊了都沒有意義。因此,就擁有商標撤三這一制度,一旦企業滿三年沒有使用商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銷企業商標。
在我國商標法第49條2款要求,沒有書面通知持續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的,任何企業或者本人能夠向商標局申請辦理撤銷該申請商標。此條所要求的撤銷持續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即大伙兒別名的“撤三”。其法律目的取決于撤銷閑置商標,將其再次放回公有制行業,抵制故意注冊,維護保養公平交易紀律,另外抵制亂用申請商標專利權謀取不正當性權益的個人行為。
假如商標不使用,那麼企業的商標即便有在高的價值,留下企業的手上也是沒有任何用途的,還比不上交到使用商標的企業呢,因此,企業的商標必須要立即的使用,那樣才可以維護保養企業本身的利益。
也有下列二種狀況必須留意:
第一種:倘若被撤三的商標所有人聯系方式與地址發生了變動造成他不能收到撤三通告,那麼他就算是一個已經使用中的商標也會被撤銷掉。
第二種:比如某企業在接到撤三后必須論文答辯,企業堅持不懈覺得不用,由于他覺得自身的商標一直在使用,并堅持不懈不論文答辯,最終的結果是他的商標失效了。這類令人無語凝噎的狀況并不是不會有的。
伴隨著在我國商標系統軟件的進一步改革創新與推進,對代理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能夠說成愈來愈嚴苛,那樣就催生出更為繁華的商標貿易市場。商標制度,不論是質疑制度、代理申請商標注冊失效制度、賠償責任制度這些,全是與具體情況相一致而要求的,大伙兒必須要學會尊重與應用好這種制度,保護自己的利益。
在商標撤三中,企業只需取出使用直接證據,商標就可以被維護保養,但假如企業也沒有使用商標,那么就沒給直接證據了,企業的商標當然也便會被撤銷掉,這樣一來,企業不便是白申請商標了?